发布时间:2026-04-06 阅读量:45
2026年5月1日,一部已经施行了三十多年的法律——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》将迎来首次全面修订。
对于广大从事跨境贸易、电商、物流的企业而言,这次修订绝非“例行公事”,其中关于“目的港无人提货”的责任归属调整,堪称一次根本性的责任重构,将直接影响货主的成本与风险。
过去,货物到港无人认领,头疼的多是买家(收货人)。而从今年5月开始,这个“锅”将大概率由卖家(托运人)来背。
要理解这次变化的冲击力,首先要看清法律条文的“前世今生”。
旧规(1993年版《海商法》)
收货人责任优先
原《海商法》第86条规定,如果收货人延迟提货、无人提货或拒绝提货,由此产生的费用和风险(如滞箱费、仓储费、货物处置费等)主要由收货人承担。
在当时的设计下,承运人(船公司)会首先向提单上指定的收货人追索费用。
这种制度源于传统的贸易模式,提单作为物权凭证,谁持有提单谁提货,自然也该为提货行为(或不行为)负责。
但在实践中,尤其在跨境电商蓬勃发展的今天,问题频现:收货人可能失联、破产、或干脆弃货,承运人追偿困难,最终往往演变成承运人与托运人(发货人)之间的漫长纠纷。
新规(2026年5月1日施行)
托运人原则承担
新修订的《海商法》第93条彻底改写了游戏规则。核心原则是:目的港无人提货的费用和风险,原则上由托运人(发货人)承担。
这意味着,只要货物在目的港无人提取,承运人首先有权向托运人主张由此产生的一切额外费用。法律将风险管理的“第一责任人”前移到了贸易链条的起点——发货方。
当然,新法也并非“一刀切”。它设定了一个重要的例外情况:如果收货人已经行使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下的权利(例如,已要求承运人交付货物、或已就货物处置发出指示),那么责任可能转移至收货人。但这需要收货人主动“有所作为”,在大量弃货案例中,这种情况很少发生。
简单来说,新旧对比的核心转变是:
旧规则 :默认“谁提货,谁负责”(收货人)。
新规则 :默认“谁发货,谁兜底”(托运人),除非收货人已插手。
这次法律调整,几乎对所有通过海运出口的中国卖家都敲响了警钟,但以下几类企业尤其需要高度警惕:
1 跨境电商卖家
直发卖家(一件代发):这是风险最高的群体。通常,这些卖家将小包货物通过货代集中发运,提单上的“收货人”往往是海外代理或最终消费者。一旦消费者拒收或代理出现问题,货物极易在港口沦为“孤儿”。新法下,所有滞港费用将直接追溯到作为托运人的国内卖家。
海外仓备货卖家:虽然货物最终进入仓库,但在货物抵达目的港、清关后提货至海外仓的这段“最后一公里”运输中,如果负责尾程提货的物流商出现延误或失误,导致货物滞港,卖家作为托运人同样面临被追责的风险。
2. 从事B2B传统贸易的出口企业
对于以FOB(离岸价)条款成交的出口商,以往常认为货物上船后风险就转移给了国外买家。
但新法下,只要提单上的“托运人”是你,你就对无人提货的风险负有首要责任。如果国外买家因市场变化、资金问题等原因弃货,船公司会首先找你索赔。
3 .通过“双清包税”等灰色渠道出口的卖家
这类渠道往往操作不透明,货权控制力弱。一旦渠道商在目的港出现问题无法清关或提货,货物将被扣留。
此时,作为提单上合法托运人的出口企业,将成为承运人追索滞港费的唯一明确对象,可能面临“货、款两空”还要倒贴费用的窘境。
4. 与信用不明的新买家合作的外贸企业
新法放大了买家信用风险对卖家的传导。如果对买家资信调查不足,对方提货意愿或能力低下,那么卖家将直接承担后果。
面对即将到来的新规,被动等待只会增加风险。主动调整业务和风控策略,是每个出海企业的必修课。
01. 全面审查并修订贸易合同条款
这是最核心的防线。不能再简单地依赖过去的模板。
明确责任链条:在与买家(收货人)的销售合同中,必须加入专门条款,约定若发生目的港无人提货、迟延提货的情况,所有因此产生的费用(包括但不限于滞箱费、仓储费、处置费及承运人索赔)均由买方承担,并保留向买方全额追偿的权利。这虽不能对抗承运人根据海商法向你索赔,但为你向买家追偿提供了坚实的合同依据。
强化付款条件:考虑采用更安全的付款方式,如提高预付款比例,或要求货物到港前付清全款,降低买家弃货的经济动机。
增加保险条款:要求买方购买相关保险,覆盖可能产生的弃货风险。
02. 谨慎选择并管理物流合作伙伴
选择靠谱的货代与承运人:与信誉良好、操作规范的物流服务商合作。新法要求承运人在发生无人提货时“及时通知托运人”。一个负责任的合作伙伴会及时预警,给你更多反应时间来处理货物,避免损失滚雪球式扩大。
明确货运代理协议:与货代签订的合同中,要清晰约定在目的港出现异常情况时的通知义务、处理权限(如是否有权转卖或销毁货物)及相关费用承担方式。
03. 强化对交易对手的资信管理
对新买家进行严格的背景调查,利用信用报告、行业口碑等多渠道核实其信誉。
对长期客户也要动态监控,关注其经营状况和付款习惯的变化。
04. 考虑投保相关贸易信用保险
探索投保出口信用保险或货物运输保险的附加险种,看其是否能够覆盖因买方不提货导致的滞港费、退运费等损失。这可以将不可预见的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。
05. 业务操作层面做好预案
提单信息确认:确保提单上的通知方信息准确有效,以便在异常情况下能有多一个联络渠道。
建立应急流程:内部明确一旦接到承运人关于无人提货的通知,应由哪个部门(如销售、风控、财务)牵头,按何种步骤(联系买家、评估货物价值、决定退运或弃货)快速响应。时间就是金钱,港口费用是按天累加的。
《海商法》三十年一遇的大修,将“目的港无人提货”的责任锚点从收货人移向托运人,是中国法律适应现代国际贸易格局,特别是跨境电商碎片化、高频次特点的重要体现。
倒逼所有中国出口企业从“发货即结束”的粗放思维,转向 “全程风控” 的精细化管理。
原创文章:《财政部2026年第2号公告解读:退税红利终结,4月起249项产品退税归零!》,作者:无忧海外仓。不经允许请勿转载,如若转载,请注明出处:http://www.yoyoparcel.cn/news/2443.html